| 网站首页 | 新闻 | 科技 | 生活 | 理财 | 旅游 | 体育 | 供求 | 房产 | 图片 | 下载 | 博客 | 论坛 | 许愿 | 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攸州热线 >> 生活 >> 健康生活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专 题 栏 目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卫生部发布公告决定撤销…
肯德基滤油粉对卫生状况…
卫生部06年美白面膜等化…
中国官方解禁SK-II在华销…
安徽华源称问题药品全部…
卫生部紧急通知停用安徽…
婴儿服用糖丸疫苗后患病…
卫生部: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
卫生部拟禁止在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2 9:00:4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全文公布了卫生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7年7月22日。

  今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将现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的执法主体“卫生防疫站”统一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并调整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范围和方式,明确公共场所是“对公众开放、人群聚集,可能造成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的经营性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同时,将对住宿、沐寓游泳、美容美发、候车场所等5类重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营运出租车、公共电汽车、封闭式空调列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以及吸烟区以外的候车(机、船)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禁止吸烟的区域设置醒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禁止吸烟区不得放置吸烟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发生传染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时,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公共场所传染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瞒报。

文章录入:雪候鸟    责任编辑:雪候鸟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